原告吴*妃与被告吴*坤为监护权纠纷一案,应*峰律师为原告吴*妃代理,原告胜诉。
1988年,原告与被告之子吴*里成婚,1989年阴历9月22日生女孩吴*娟。
1995年2月,原告之夫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
1996年阴历1月20日,原告与被告及被告之妻崔*玉订立财产赠送协议,将原告的财产份额与吴*里的遗产计有抚恤金9000元,座落白塔高迁上屋村粟树园地方座北朝南的三层楼房二间和房内的家俱、家电、用具等物品及座落上屋村八份头溪座北朝南屋基一间全部赠送给原告的女儿吴*娟。此后,原告于同月改嫁被告之侄吴*玉。原告与吴*玉因外出做买卖,将上述财产和钥匙交被告暂管。
1996年12月,原告从外面回来,向被告要回钥匙和财产遭被告拒绝,引起监护权纠纷。
1988年2月23日,原告在与被告交涉无果的状况下,向仙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被告返还所扣押的财产,排除被告对原告履行对女儿监护职责的妨碍。应*峰律师依法同意原告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庭审中,应*峰律师提出以下代理建议:
1、原告与吴*里生前的一同财产的一半为原告所有,另一半属吴*里的遗产。原告、原告女儿、被告、被告老婆对吴*里的遗产各享有四分之一的继承权。原告对自己所有些和应继承的财产依法享有处分权包含带产改嫁。
2、原告与被告及其妻签订的财产赠送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3、原告是女儿吴*娟的妈妈,是吴*娟的法定监护人,对女儿享有法定的监护权,包含对女儿财产的管理权。在此状况下,被告不享有对吴*娟的监护权包含财产管理权。
4、被告扣押吴*娟的财产是侵犯原告监护权和吴*娟财产权的行为,应承担返还财产产、排除妨碍的民事责任。
1998年4月13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作出仙白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限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吴*娟的财产交给原告管理。诉讼成本合计250元由被告负担。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